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

法律主观性:

一、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列举和概括有两层意思:第一,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能基于维护公众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人利益,则不属于该条的公益诉讼范围,属于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其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代表人诉讼虽然涉及多方当事人,但被害人可以肯定诉讼的目的是维护个人利益,所以还是私益诉讼。第二,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扩大。鉴于民事公益诉讼尚处于实施的初级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时限于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种情况。二、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确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首先要准确把握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位。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应区别于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属于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已经用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措施。如果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权力也可以处罚违法行为,维护公众利益,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其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应当与行政诉讼相区别。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对其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受理。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时,不仅要审查起诉人是否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还要注意要求起诉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其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并说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三、公益诉讼如何收取诉讼费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以鼓励人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有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仍需预先缴纳诉讼费,防止滥诉。诉讼费的缴纳(包括延期)由国务院统一规定。目前执行国务院2006年2月65438+9月65438+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缴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由国家行政部门决定是否作出专门规定。在国家没有出台专门规定之前,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仍应统一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总则。目前法律规定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因此,公益诉讼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

法律客观性: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