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要花钱吗?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强制执行金额。2.执行金额或价款不超过654.38+0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000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1%支付。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标准按照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缴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三)依法适用支付令的,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1/3的标准缴纳。(四)依法申请公示,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六)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财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7)海事案件申请费按照以下标准缴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1,000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请求登记的,每件缴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每件赔付1000元。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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