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平等?
一、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岁以下儿童和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一阶段,自然人不具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即使是纯营利性的,也是无效的,需要监护人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8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独立行使同等智力水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购买生活用品),超出合理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也需要监护人同意或追认;
第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65,438+08周岁的自然人,或年满65,438+06周岁但未满65,438+08周岁,主要生活来源为自己的劳动收入的自然人,现阶段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属于自己的责任范畴。
第二,监护人的替代责任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正当性在于他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控制被监护人对第三人的危险,充分保护被害人。严格来说,应该先确定被监护人的责任,再转给监护人。从责任构成来看,如果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首先是被责。在我国,法律上没有“责任能力”的概念,所以不存在归责问题。因此,我国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是广义的替代责任,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替代责任。在具体责任方面,大多数国家规定(或法律或判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责任能力人除外)。当其他责任人不能进行赔偿时,法官可以让无责任人在有财产和其他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保护胎儿的特殊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将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十六条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出生时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第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分娩时死亡,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客观性:
《民法》第十八条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