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才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优秀人才使用制度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扬州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市区各类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政策支持。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杰出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3)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带着资金、项目和技术来我市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5)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工作三年以上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创新创业成果的博士人才;(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或硕士学位的创新创业成果人才;(八)全市工业支柱产业特别是规模以上新兴产业急需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第四,建立优秀人才引进补贴机制。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的两院院士,经引进后可在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的,按在阳实际服务月数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的津贴;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优秀人才,经引进后能在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的,按在阳实际服务月数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月4000元、3000元的津贴;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条件的,创办企业一年后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优秀人才,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每月1.8万元、1.0万元的津贴;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条件的,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起,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可持续5年。第五,帮助引进的优秀人才改善住房条件。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政府可投资建设专家楼供其居住或在市区购房时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市区购房时,可购买政府提供的限价商品房或分别给予65438+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上述享受住房补贴人员在杨服务满5年以上,可享受房屋完全产权。各经济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可按保障房形式和标准建设人才公寓,出租给外地优秀人才临时居住。租金价格可按公房租金标准下浮15%。第六条对优秀人才购买汽车给予补贴。对年薪(含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收入)超过30万元(含)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个人名义购买自用汽车的,按照50%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申请人购车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倍。第七,切实解决引进的硕士以上优秀人才子女入学、配偶工作等实际困难。硕士以上优秀人才子女入学,由用人单位向当地教育人事部门申报,统筹安排到同级就近学校就读。配偶原工作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配合用人单位,帮助安排到当地性质相同的单位工作;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落实。第八条不断提高优秀人才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提供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础上,为引进人才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辞职或离职到我市企业工作的优秀人才,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转移的情况,可由用人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工作期间其来阳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第九,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力度。对来创(领)办科技企业的外地优秀人才(团队),市政府每年评选5-10名优秀表现者,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20万元的创业资金补助。博士后完成科研项目后继续在我市设站企业工作的,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市政府每年给予其2万元科研资助,可持续5年。第十条吸引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携带省级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实施转化推广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经确认后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创业资金支持。市创投公司研究论证后可参与创业投资,市担保中心帮助贷款担保;创业创新成效显著,择优给予持续资助。对承担国家和省资助的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六大人才高峰”和“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研究项目的优秀人才,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第十一条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引进国外智力,开展国际合作项目。鼓励国(境)外高层次人才以多种形式为我市提供长期或短期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咨询、讲学、兼职、短期聘用、项目合作、技术攻关、人才租赁等方式灵活引进国外智力。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或聘请国外经济技术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用人单位,市政府给予1-3万元的奖励。用人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创建各类科研载体。对年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 * *和关键技术平台、博士后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市政府给予国家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65438+万元。国家有关部门在杨设立国家级科研、检测、认证分支机构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有博士后进站(中心)工作的企业,根据合同完成情况,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研发成果已完成的,奖励5万元;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规模试制的,奖励8万元;研发成果应用于量产,奖励65438+万元。第十三条鼓励用人单位与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职培训各类紧缺人才,并组团到国(境)外培训高层次人才。市区每年选拔10-20名培训对象,市政府给予一定经费,经费标准根据具体培训项目确定。第十四条加大对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的选拔鼓励力度。围绕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以工业支柱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为重点,吸引外埠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向扬州传统文化、传统工艺、现代服务业人才倾斜。市级专家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到5000元。“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由三级晋升为二级,二级晋升为一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和10000元。每年组织市级以上专家疗养体检,慰问贫困专家。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安排。市专家管理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在职专家考核。考核优秀的,市政府给予每人一次性信息补贴1000元。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市政府每年评选5-8家在吸引人才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为各类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营造留人育人的社会氛围。要加大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应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地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支持人才工作。第十七条加强对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引进优秀人才的考核。自2008年起,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化工园区、市国资委引进企业的硕士以上优秀人才,每年根据其实际表现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条本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补贴和奖励,由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第六条由市、区财政分别按比例留成;其他由市财政承担的条款。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会同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