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好处?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特定对象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需要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象。根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鼓励高新技术软件产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高新技术软件产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为软件产品提供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1)增值税
优惠期为2000年6月24日至2010结束。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 *中央委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于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规定,软件产品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
(1)为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可以按照4%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不同的税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起销售的,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者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3)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记录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对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并在销售时转让其著作权和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25号),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包括: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17%征收增值税,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国产化改造后的进口软件进行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和改造,不包括那些经过汉字处理后简单出售的软件。
企业自行出口或委托或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原适用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于2005年4月1日停止执行。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及《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对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包括:
(1)一般纳税人将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如果嵌入式软件和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的销售额可以单独核算,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收取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的,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不征收增值税。
(三)委托纳税人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包括: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后退还的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设立的中国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入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低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低为3年;
8.投资8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超过15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2008年6月1日至2010日止,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直接投入其注册资本,或者开办其他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封装企业作为资本投入,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根据。再投资不满5年撤回投资的,应追回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10日止,境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将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在西部地区设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制造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税率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不满5年撤回投资的,应追回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开发费用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企业,优惠税种为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四,鼓励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
鼓励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有技术转让的企业,优惠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予以免征、减征,即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加快折旧法促进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加速折旧促进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所有企业,优惠税种为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规定。可以通过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因技术进步导致产品更新换代快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