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来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
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入,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入,办学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按照自愿举办者的原则,对现有的民办学校实行政策管理。
2.建立差别化的政策体系。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和政策,在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奖励、捐赠奖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3.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政府不得限制社会力量投资教育,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4.拓宽办学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投资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益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元化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捐赠。
5.探索多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和科研成果。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6.完善学校退出机制。受捐民办学校终止时,还款后剩余财产将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法律依据:
《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终止时依法清偿债务后,民办学校的财产继续保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资人给予补偿或者奖励,剩余财产继续用于举办其他非营利性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归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06年10月7日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20165438终止时,其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