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国家签署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一.生物多样性的含义
关于生物多样性,国际组织作了一些解释,如: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对生物多样性的解释是:“‘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生物的可变性,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生态系统。③ 1995、联合国环境规划署(NUEP)出版的关于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巨著《全球生物多样性评估》(GBA)给出了一个相对简单的定义:“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及其系统的整体多样性和变异性。“此外,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和层面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和定义,但无论如何描述生物多样性,学者们都承认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学的一个特征,它涉及到生物的基因、物种、群落和生存环境的丰富性、复杂性、差异性和规律性。
基于此,作者主张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在一定区域内有规律地组合在一起的多种生物(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生物个体及其遗传信息,还包括由它们组成的生态系统及其栖息地和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从调查的不同层面可以分为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也是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的国家。近年来,由于经济和人口的压力以及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漠视,生态系统遭到了大面积的破坏和退化。“约有398种脊椎动物濒临灭绝,约占我国脊椎动物总数的7.7%;从地区来看,估计温带地区有10%的植物处于濒危或接近濒危状态,而热带和亚热带地区的濒危植物数量要高得多。由于过度砍伐,我国高等植物濒危物种数量高达4000-5000种,占总数的15%-20%。”⑤
为此,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1980中国加入《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于1975生效。为了有效履行公约,中国在林业部设立了“濒危物种”一职。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是管理机构;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国自成为签约国以来,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相当重视:1993年初,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协调小组,由国家环保局牵头,国务院20个部门和单位参加。我们制定并发布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和《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报告》,参加了四次《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和《生物安全议定书》谈判,并参加了其他重要履约会议和活动。多年来,中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国际社会的赞誉。此外,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在遗传资源保护立法方面,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管理配套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面,有《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一系列关于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然而,随着实践活动的深入,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1,缺乏立法目的。就现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而言,很多只是针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而不是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这与当前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概念不相容。
2.相关领域的立法空白。如上所述,生物多样性包括遗传、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但中国没有法律规范处理这一问题。
3.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在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中,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外,所有濒危物种都分散在不同层级的效力和法律部门,导致一些内容重叠,一些规定相互矛盾。
4.立法效力水平低。我国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则多为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在法律层面,主要有“五法一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5.缺乏地方立法。中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和生态问题差异很大。因此,非常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来弥补现有立法的不足。然而,目前我国鲜有关于生物多样性的地方性专门立法。
综上所述,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仍然任重道远。
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内立法的修改
(一)修改《基本法》
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环境保护的一个领域,应该得到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和作为环境法律体系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支持。因此,建议修改宪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生态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建设,实现生物多样性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进一步充实《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定,增加自然生态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B)制定综合性法律
为从根本上解决生物多样性法律法规混乱的问题,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纳入法治轨道,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将其置于该领域单独法律法规之上。该法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各级机构和行业的权限、管理分工和管理程序,以及对违法者的制裁措施。此外,应强化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扩大保护范围,加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适用(“如在生物多样性民事侵权责任构成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生物多样性刑事犯罪构成中适用危险犯和行为犯的规定”);引入“生物多样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生物物种开发利用和外来物种引进的生态安全认证制度,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扩大到所有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②,“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本身的影响评价。”③
此外,还可以考虑建立生物多样性资源产权制度,明确所有权,充分发挥生物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级申报制度,及时有效掌握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建立奖惩激励制度,通过扬善惩恶来规范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和开发者、使用者的消费行为。
(3)个别法律法规的修改
1.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
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以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护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十六年后的今天,作为一部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时代的需要,修改势在必行。建议:
(1)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可持续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要危及后代满足需求的能力,所以当代人要给后代留下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以此为指导,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将保护范围扩大到目前不在保护范围内的一般野生动物物种,取消现行法律对“珍贵、濒危”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限制性规定,实行普遍保护原则。在等级划分和保护中,应以生态评价标准取代经济价值标准。可以借鉴我国台湾省《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使用的“种群”和“生存危机”的纯生态价值标准,将其分为濒危、珍贵稀有、其他应保护等几个等级。
(2)在管理体制上,实行行政权力的集中管理。根据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管理涉及三个部门:负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的林业部门、负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部门、负责管理市场野生动物的工商部门,令人眼花缭乱。这种多头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很难统一。有利可图的时候大家争抢,无利可图的时候各部门互相推诿,最终导致“公地悲剧”。为解决这一问题,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建立统一的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制度。可以借鉴美国建立的专业机构——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在中国成立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局,统一行使行政执法权。新法明确规定了这一机构的组成、职责、运行机制和法律责任。
(3)提高狩猎管理野生动物的准入门槛。为了从根本上实现生态系统的完整,在普遍保护野生动物的基础上,还应该实行严格保护的原则,即提高野生动物狩猎和管理的准入门槛,从源头抓起。现行法律没有规定非重点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管理,但在实施条例中有规定。因此,新法应当全面规定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的管理内容,提高审批水平,严格审查资质,真正实现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目的。
(4)将定期修订重点保护物种名录纳入规定。分类保护是必要的,但分类保护的目录不应超过十年。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经实施了十几年,一直没有修订,在物种保护上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新法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重点保护物种名录的定期修订,以便有关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定期修订物种名录,以适应科技含量高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发展。
2.自然保护区法的制定
从当前现实和未来长远发展前景看,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我国应在现有《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抓紧制定《自然保护区法》,解决《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效率低下,多头管理,各自为政。
(1)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自然保护区法》是我国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总规定,其内容应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基本问题。然而,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是独特的。因此,《自然保护区法》应与现行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具体领域的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对森林类型、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分布类型、湿地类型、荒漠类型、地质类型、海洋类型等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主要自然资源,主要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防沙治沙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依法实施保护和管理。”①但原则上应以自然保护区法为指导;
——严格管理原则:针对目前自然保护区管理混乱的状况,在立法中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权、审批、管理和监督程序以及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实现权责统一,谁批准谁管理谁负责,才能实施有效管理;
——特殊保护原则:这方面主要体现在对海洋的保护上。“海洋是一个流动的整体,海洋环境的特殊性、海洋生态的敏感性和脆弱性,都决定了其管理不同于陆地上的自然保护区,应加大对海洋保护区保护的规定,给予更多的政策倾斜”。
-公众参与原则:现行法规没有为公众参与自然保护区提供足够的保障。它们只规定了公民的保护义务和监督举报权,没有规定公民的参与权。事实上,只有赋予公民一定的参与权,才能真正调动公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特别是在自然保护区领域,这对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非常重要。新法中应明确规定公众参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的程序和机制。
(2)自然保护区立法拟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审批制度、分类区划制度、控制制度、检查制度和应急制度、分类保护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
3.生物安全法的制定
近十年来,“生物安全”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免受现代生物技术带来的潜在危险,《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国自成为签约国以来,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法律控制,特别是国务院的“一规三策”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总的来说,这些立法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立法层次较低,使得生物安全领域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立法层次更高的综合性法律,即《生物安全法》,从生物安全的角度对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监管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该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原则、风险防范原则、全过程控制原则等。以及环境立法机构遵循的一些原则,如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法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在立法上,应改革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对生物制品商业化的控制;通过完善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完善动植物检疫制度;依靠加强转基因生物进出口管理措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在制定全面的生物安全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根据需要制定一些专门的生物安全法规。
比如《克隆技术管理条例》、《外来物种引进条例》、《转基因生物进出口条例》等。,以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最大限度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4.其他法律法规的修订
湿地是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俗称“地球之肺”。而我国仅在《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0条中规定“具有特殊价值的海域、海岸、海岛和湿地……”可以划为自然保护区,其他法律法规未涉及。这对于拉姆萨尔公约成员国、世界第四大湿地面积的中国来说,是一个遗憾。因此,建议我国根据《公约》和《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尽快制定《湿地保护条例》,使该领域有法可依。
微生物作为一种生物,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对象。但《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中均未涉及。《森林法实施细则》是唯一明确列出“微生物”的法律。因此,绝对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微生物保护的法规,以配合对动植物的保护。
此外,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森林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水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也要进行修订,以适应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发展。必要时,需要将一些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增强可操作性。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门地方性法规。
四。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在中国的实施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中国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国际公约。但在实际执行中,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护领域以及各国保护的协调与交流仍然不够。为此,建议:
——在履行《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方面,我们应尽快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预防和打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非法国际贸易,同时与有关国家签署保护迁徙动物的协议。这些都应该得到国内立法的肯定,才能真正有效地控制来自进口国和出口国的野生动物非法贸易,达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
-《生物多样性公约》实施过程中,国际合作与保护的领域应由过去侧重于森林生态系统和一些珍稀濒危动物扩大到草原、湿地和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更加注重保护生物和生态安全;在协调《公约》与《防治荒漠化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同时,抓紧修订1993中国制定实施的《中国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
——在执行《生物安全议定书》方面,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建立情报预警机制、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以及信息交流机制,严把国门。
简而言之,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我们将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合作领域各项公约的有效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结论
“一个基因影响一个国家的兴衰,一个物种可以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的确,保护地球上的生物资源不仅符合当代人的利益,也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的事业。"只有有效地保护生物多样性,才能实现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②
格林威治时钟把我们带入了一个新的世纪。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21世纪,生态文明是其主旋律。因此,我们应该以崇高的使命感和有效的法律机制为准绳,积极投入保护。
生物多样性在行动。古人云:“好鸟为友,落花为篇。”善待自然,与人为善。
人类的伴侣是人类道德伦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人类用生态文明之光点燃人类理性行为时,人类社会将是多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