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的豁免是什么意思?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原则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的定义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主要确保外国产品或服务提供商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了最惠国条款最终草案,将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第三国有相同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待遇。”同时认为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一国根据它向另一国承诺在约定的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条约规定”。一般来说,最惠国待遇意味着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非歧视待遇。在国际贸易中,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好处应该给予所有成员。也就是说,如果两个成员进行利益交换,就不能只把给予或获得的利益限制在两者之间,而必须给予所有WTO成员。
因此,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贸易有关的利益,应同时无条件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关贸总协定中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关税、费用、征收方式、规则和程序、国内税和其他费用以及影响产品销售、购买、分配和使用的规则外,世贸组织成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还适用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领域。
最惠国待遇所指的利益是指给予另一国的优惠、优惠待遇、特权和豁免。比如可以通过降低关税给予优惠待遇,可以通过允许出口稀缺商品给予一国优惠待遇,可以通过免税给予一国特权,可以通过免除检疫要求给予一国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