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著作权产品的销售者,如果能证明自己的合法进货渠道,可以免除责任吗?

不一定。这是因为在经营者能够证明发表或者出租的作品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也可能知道发表或者出租的作品是盗版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享受免责待遇对著作权人是非常不公平的,也不会起到打击盗版、保护市场交易的作用。

我国《著作权法》目前没有规定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事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的销售者是否以及如何适用合法来源的抗辩事由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如果销售者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其前提是能证明合法来源抗辩,但不能得出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结论,所以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是合法授权的,电影作品复制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复制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出版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