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15修订)

第一条为了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加快优秀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优秀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和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突出贡献奖和一、二、三等奖。每项奖励金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奖金数额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突出贡献奖每次不超过1,一等奖不超过5,二等奖不超过15,三等奖不超过60。以上奖项可有可无。

突出贡献奖从一等奖项目中评选,鼓励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技成果项目。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成果得到同行业公认的;

(二)在应用科学技术知识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和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实施科技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和科学普及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指导作用,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的。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申请前3年内已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二)已经取得发明专利权,并已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已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的农业新品种。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

(三)社会团体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组织;

(4)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再推荐申报市级科技进步奖。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对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市奖励委员会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第十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申报项目及其完成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第十一条经公示后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成果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分类,提交行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

前款所称行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若干名专家组成。

行业评审组根据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标准,采用集体评审和单项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初步等级评审意见。第十二条行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汇总拟定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其中突出贡献奖和一等奖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和答辩,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拟定的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建议和候选人主要信息应在市科学技术政府网或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公众,公示期应不少于15天。

对公示的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建议和候选人主要信息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完成核实。因情况复杂无法在30日内完成核查的,有异议的获奖项目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程序。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年后已核实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