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1.实施前,必须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经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同意。
2.索要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3.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进行陈述和申辩;
4.做现场笔录
5.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6、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证人到场,由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封存。查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当场查封当事人的财物,任何人不得转移或者处分。行政机关可以指定当事人保管当场扣押的财物。封存期间,当事人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不封存该财物而使用。当事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必要时,行政机关也可以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指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管。
2.癫痫发作。扣押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将可以作为当事人必要证据的物品、文件、财物转移到他处扣留,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或者处分。癫痫发作和癫痫发作不一样。查封主要是当场查封,被查封的财物部分当事人可以使用;查封主要是异地进行,不贴封条。扣押的物证无论由谁保管,都不得任意使用。
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必须是可以作为物证、书证的,其他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扣押的物证、书证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首先要做好登记,不能纳入的物证、书证要妥善保管或封存。首先要做好登记,对不能入卷的物证、书证进行拍照,并附上照片;对容易损毁的物证、书证,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式固定保存。结案后送主管部门或按规定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不构成已扣押的非法物证;书证应当返还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过错致使扣押的物证损毁甚至灭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到场,并出示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发的查封、扣押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拒绝到场的行政机关,可以通知有关组织派员到场,协助查封、扣押。执法人员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的证人和当事人清点清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必须开列清单,注明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特性、质量、数量、名称和编号,以及发现物品、文件的地点和扣押时间,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签名、盖章。《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以所得价款抵交罚款。
3.别动。冻结是对当事人存款的强制措施。为保证行政处罚的执行,主管行政机关应当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银行或者信用社予以冻结,当事人和他人不得提取或者转移。《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调取冻结的存款抵缴罚款。此外,行政处罚还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的方法进行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里规定的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是强制检查措施。虽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但也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比较广泛的影响。所以《行政处罚法》对此做了严格的限制。一是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二是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三是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决定。否则,逾期的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然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九)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