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传统地方戏剧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南充传统地方戏剧,继承和弘扬优秀地方传统文化,传承忠诚、勇敢、隐忍、包容、诚信、坚韧的精神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服务保障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结合南充实际,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传统地方戏的普查、保存、传承、发展、传播和利用等保护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地方戏剧,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传的,体现地方历史和传统文化,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独特技艺的表演艺术形式,包括川北布袋戏、川北花灯戏、阆中老关花灯戏、南方皮影戏、川北皮影戏、南方傩戏、南方花灯戏等。第四条传统地方戏的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传统地方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独特性。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地方戏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文化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地方戏剧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合作和外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传统地方戏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传统地方戏的保护工作。鼓励村(居)委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保护传统地方戏。第七条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提供设施、设立基金、设立机构、开展学术研究等方式,参与传统地方戏的保护、研究、推广、展示和传播等活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保护传统地方戏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鼓励依法成立与传统地方戏相关的行业组织,研究、挖掘、宣传传统地方戏的历史文化内涵,依法提供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第二章保护与传承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地方戏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传统地方戏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一条传统地方戏剧保护包括:

(一)声乐、表演、导演、音乐等表演艺术;

(2)戏剧、剧本、乐谱等文学艺术;

(三)与传统地方戏有关的代表性服饰、乐器、道具、布景等实物和原始资料;

(四)与传统地方戏有关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

(五)与传统地方戏有关的文献、历史档案和影像资料;

(6)与传统地方戏相关的典型艺术风格和制作技法;

(七)其他与传统地方戏相关的内容。

公益性地方戏剧院(团)、传统地方戏代表性传承人、享受政府补助的民间传统地方戏剧院(团、班)有义务保护前款规定的本院(团、班)戏曲内容。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或者破坏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传统地方戏剧资源调查。根据文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传统地方戏剧保护规划,收集整理相关史料和实物。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完成对濒临失传的传统地方戏的代表性剧目、戏曲、声乐、文学及相关技艺的抢救保护,并实施常态化抢救保护。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救助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相关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传统地方戏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网络平台,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等多种形式真实、系统、全面地记录、展示和传播传统地方戏剧,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地方传统戏剧资源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开放,免费提供给戏剧院(团、班)、各类文艺团体和个人研究、移植、改编和演出。

鼓励传统地方戏代表性传承人、著名演员、优秀演员制作视频,利用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和互联网进行教学、研究和宣传,普及传统地方戏知识。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合法拥有的传统地方戏的器物、材料、建筑、场所进行保护性修缮和维护,保持其原有风貌。

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或没有能力保护其合法拥有的传统地方戏实物和资料时,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可以接受其委托,免费收集、保管和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