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和古希腊法的区别
特性
第一,古希腊法律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城邦各种法律的组合。
二是古希腊法律多为具体规范的积累,缺乏抽象概括和分析,未能形成相对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
第三,古希腊法律有很强的哲学基础。
第四,古希腊法律中的公法比私法更发达。
第五,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
所谓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整理,并以编纂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当时他们先后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帝国法律阶梯》、《论集》和《新法》,在中世纪被称为国法。它是历史上最完整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经到了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它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也是极其珍贵的文献和立法资料。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将罗马法分为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法、民法、自然法;民法和行政法。罗马法的各种分类方法在历史上可以借鉴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为完备,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分为属人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部分。属人法讲的是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定场所,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属人法的基本任务是巩固社会各阶级的不同地位,保证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同时调整自由人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罗马法中的属人法将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古罗马,自然人有两层含义,一是生物人,包括奴隶,二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奴隶被视为法律上的客体,而不是权利的主体。古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根据民法的规定,法律关系都是人身关系。* * *和民国时期,人们认识到一些特殊群体享有独立人格,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群体大量涌现。
个人认为:罗马法在古罗马财产权制度中,罗马人以“物”为客体范畴,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以所有权形式为核心的“财产权”制度,确立了以财产权制度和债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财产法”制度。罗马财产法体系的构建是以“物”为基础的,主要是有形的实物(有形之物)和无形的制度产品(无形之物)。
它体现在事物中,体现在“私人”中,体现在“有形的实物”中,体现在“无形的制度产品”中。这是最早的知识产权“非物质化”法律的体现。
个人观点:(我不能算,我只是代表自己的想法。!)
在古希腊法律中,公法比私法更发达。在古罗马法中,“私法”比公法更发达。
古希腊法律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罗马法相对统一。
古希腊成文法出现的更早。古罗马的法律体系是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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