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相关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第三条新区开发建设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生态环保、宜居宜业、科学发展、融合发展的原则,坚持高起点规划建设,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联动发展为基础,逐步建设成为以现代产业为基础的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国际化新区。第四条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新区管委会在保持慈溪行政区划、辖区和统计口径不变的前提下,在其管理范围内行使宁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管理权限。

新区管委会的行政职能是具体负责新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事务。第五条新区管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编制新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应与慈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符合慈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进行土地利用管理;

(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投资项目;

(五)负责新区的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

(六)检查、监督和协调有关部门在新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

(七)承办宁波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经济社会行政事务,宁波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六条新区管委会下设的行政职能机构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权。

慈溪市行政执法部门在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以慈溪市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名义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第七条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新区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派出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与新区管委会行政职能机构合作。第八条新区和慈溪市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商的工作机制,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享资源,加强产业和城市的统筹发展,共享关键基础设施,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第九条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当于县级统计报送的权限,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获得的相关资料。第二章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第十条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结合服务当地产业和居民、促进新区城市发展的要求,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产业发展和城市发展中的生态建设用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新区的规划、开发和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工作。

新区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新区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慈溪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新区管委会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慈溪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三章产业促进和保障第十四条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明确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制定产业扶持政策,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对符合国家、省、市转型升级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重点支持。第十五条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政策导向,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确定的项目产业准入标准。第十六条新区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R&D设计、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机构在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