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制度的由来以及现状
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的结果。这项制度发端于甘肃省定西市法院系统的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试点,该试点开始于2007年3月。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2010年8月29日,2009审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又通过立法对司法确认制度予以明确。司法确认制度由此正式入法,被确定为国家司法制度之一。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形成以后,在当今社会的发展现状会是怎么样呢?通过调查研究,我们了解到:
一是基层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的情况存在着地区差异性。在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试点创新的法院如定西法院,因为宣传的效果原因这这些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比较多,但是那些没有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试点创新的法院在办理司法确认案件就比较少,有的几乎没有。
二是对司法确认规定不了解的当事人多,知悉的少。当事人因为知识水平、信息交流等各方面的原因,对于司法确认制度的了解程度存在在区别,设置是有些调解组织也对司法确认制度不尽然了解,在调解过程中,宣传力度不够,这也就导致了司法确认制度在各地发展存在着差异。
三是法院等相关部门对司法确认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尽相同。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同,采取的主动或消极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适用情况。如果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地方党委等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如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培训调解员等多项措施,引导群众了解和适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将最终使得司法确认制度在当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