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持续进行技术成果研发和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

(1)优惠所得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减征40%。

(2)“两免三减”。在原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2008年6月5438+10月1之后成立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人才安居。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可推荐其深圳高层次人才1人申请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深圳上年度商品房均价32平方米,各区配套补贴总额的10%(共约70万)。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6) R&D费用加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扣除50%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认定的相应补贴,如:龙华新区20万,宝安、罗湖分别65438+万。

(8)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654.38+0.8万元的补贴。

(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要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申请各级政府相关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审批办公和工业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