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与建议

○徐明成费光明

当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解决矛盾的合力不足。在行动中,一些单位、部门和基层组织不愿意在解决矛盾纠纷中发挥作用,以至于一些矛盾纠纷成为诉讼案件。在机制方面,各种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互动不足。技术上,矛盾纠纷的智能化管理尚未形成。二是非诉活力不足。一些非诉调解组织出于人员、经费、责任等方面的考虑,不重视诉讼与调解的对接,缺乏主动性,畏难情绪突出,调解不力。一些调解员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影响了矛盾纠纷的调解效果和司法确认效果。三是对非诉调解的认识不足。由于目前非诉调解缺乏权威性,双方自愿同意调解的案件比例不高,部分诉讼代理人受经济利益驱动,不愿意主动选择诉前调解。对调解机制的宣传不够,公众对其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不熟悉。

为此,建议如下:一是坚定坚持党的领导,推进诉讼源头治理。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建设人民调解阵地,化解矛盾。强化考核驱动,抓好目标落实,及时将民商事案件诉讼率、矛盾纠纷调解率、化解率、专职调解员配备和工作情况、纠纷应对情况等纳入政法建设考核。二是充分发挥“非诉网络”的作用,提高调解的有效性。探索构建化解矛盾纠纷新平台,推进非诉网格建设,构建以村网格成员为单位,以预防纠纷为抓手,以调解矛盾为重点的“非诉网络”。开展村务审判,设立乡镇一审服务站,进一步深化网格员矛盾调解效果,在服务乡村振兴和村民自治的前提下,推动矛盾纠纷就地解决,实现“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镇村”的目标。三是因地制宜推行“枫桥经验”,推广多元化解决方案。畅通与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商会等的对接渠道。推进诉前调解,充分发挥行业调解、律师调解、商会调解等诉前调解的作用。积极推进诉讼服务全方位改革,探索建立矛盾纠纷网上多元化解平台,线上线下升级,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解决纠纷触手可及的便利。充分发挥法院在乡村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审判职能,不断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加大多元化解的宣传力度,让公众更加了解多元化解和诉前调解的便捷、高效和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