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解释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作品人格权的内涵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权和禁止他人使用作品通过歪曲、篡改等方式损害作者名誉的权利。作品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知识的无形财产权,因此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包括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放权、公开展览权、公开表演权、公开传播权、公开展示权、改编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著作权财产权是无形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的,所以属于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创作之日起产生,我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著作权法》第九条包括:

(1)作者;

(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法第十条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影印、拓印、录音、录像、复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临时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美术、摄影、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电影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整理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因为在保护作品产权等排他性私有财产权的同时,还要兼顾人类文明的积累和知识信息的传播,所以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设计都不是著作权要保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