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是否有效利用了政策优势?
案例因类型和性质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功能,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适用;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法院,各类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例都会以不同形式发布,具有很强的司法政策导向和宣示功能。其实案例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学习。案例的形成、积累、加工、传播和记忆反映了人类对实践理性的动态学习过程和学习能力。案例作为一种知识资源,必须认识到它是一种学习机制,其知识传播功能应该得到高度重视。
首先,从知识获取的角度来看,案例的生成是基于高度竞争的思想。诉讼作为一种解决利益纠纷的方式,是一个理性论证和求证的竞争性平台。在高度的利益对抗和尖锐的意识形态对抗中,人类对实践性知识的理解和获取更加公正、客观和深刻。这些从司法狭缝中产生的经验,经过裁判文书的过滤,最终沉淀为一种司法理性和公共知识。如果说市场竞争产生了负担得起的消费者福利,那么高度意识形态竞争产生的案例资源其实是一个巨大的公共知识宝库,让我们有可能分享老祖宗的经验和智慧。说得更直白一点,案例就是典型的学习文本。对于法官来说,如果能有效地将案例作为一种资源,本质上就是建立日常的学习和培训机制。案例越多,学习就越常规,知识的获取就越少外部强迫,就越能获得自我生成的内在动力。法官在办案时,会更容易从一份经过深思熟虑的判决书中吸取知识和养分,专业技能也会更加精通。对于大众来说,案件背后隐藏的是行为模式的价格信号。通过学习先例,可以发挥经验知识的指导作用,增强个体行为的可预测性和可计算性。
其次,从知识的记忆、传播和享受来说,案例以裁判文书的形式向社会提供了一种有组织的记忆,使经验知识的模仿、借鉴和学习成为可能。从司法既判力的角度来看,每个具体案件只对特定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每个案例都是孤立的事件。案例作为经验知识的载体,具有信息发布和* * *享受的功能。很多情况下,我们通过判例来估计和理解法律;在经济社会交往中,个人的行为选择和利益预期也是基于对过往案例的借鉴,所谓“前车之鉴”。案件超越了特定的时空和人际界限,它以独特的方式为社会事件提供了情节性的* * *相同的记忆。事实上,每一个判断都承载着具体社会事件的集体反映,构成了经验和知识的涓涓细流。从这个角度来说,无论一个案例是否具有典型性,无论在法律适用意义上是否具有参考价值,任何一个案例都是对经验和知识进行反思和检讨的生动样本。
第三,从知识形态的加工、转化和编码来看,案例不仅是经验知识的载体,也是活生生的规律和制度进化的源泉。就单个案件而言,裁判文书是法律制度在特定案件情况下的具体的、响应式的适用结果,不具有前瞻性和普适性。即使一个案件中有闪光点,法官通常也会表现出司法直觉、顿悟和经验。作为一种隐性知识,它“嵌入”在具体案件的背景事实中,具有难以分离的特点。然而,知识的形式并不是不可转移的。案例文本记录了制度知识的积累和演变过程,不同的裁判文书汇集在一起,体现了人们对知识探索的不懈努力。案例资源的积累,使得一个案例中的司法直觉、顿悟和经验得以抽象地、编码地、明确地表达出来。制度的成长轨迹大致如下:案例-经验-试错-模仿-习惯-成文法。换句话说,个案的探索和试错,司法经验的积累和沉淀,是制度形成的知识原点。没有司法经验,任何制度文本都会失去演进的基石和动力。
目前,我国法律文本的组织体系、构成技巧和保护水平已经与国际接轨。然而,不争的事实是,中国法律生活的实际状况并不尽如人意,执法水平一直为公众所诟病。偏见是重要因素之一,其实也和执法中积累的经验和处理水平有关。比如最近《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46条引起社会广泛讨论,音乐界集体抵制这一条款。为什么一个看似符合国际保护一般规则的条款在中国遭遇“水土不服”?立法修改中的尴尬局面,可能与起草者对“中国元素”的提炼和把握不够有关。
为了充分挖掘和发挥案例资源的学习功能,必须真正使其成为一种阅读器。在一些部门,案例的选择和公布流于形式,甚至连谁是违法者、违法行为是什么、处罚结果是什么这样重要的必备要素都缺失了。这些失去基本信息单元的杂七杂八的材料,不足以构成一个“案件”。在案例的完整读者不可能掌握的情况下,如何让人们最大限度地受益于经验和知识的传播?
完善案例的学习机制,不仅仅是制作公开裁判文书那么简单。如何充分挖掘和利用以往司法裁判文书资源,充分发挥其作为知识载体和制度源头的功能,需要我们进一步创新思考,如:进一步推行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增强网络检索功能;推进裁判文书数据库建设,加强裁判文书司法统计和数据开发,使之服务于司法审判;探索和试点在司法审判中引用过往裁判文书案例的做法;区分案件类型,细化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则;引导中介市场和裁判文书服务的法律培训等。
(作者是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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