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促进知识产权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市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知识产权工作所需经费,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及其年度推进计划;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明专利奖、外观设计奖、驰名商标奖、标准奖等专项知识产权奖,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第三条建立由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文化、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承担。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申请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著作权登记。经费每年都保持一定的增长。第五条鼓励企业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企事业单位的R&D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企业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贴息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补助。第七条运用财政、金融和投资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在R&D过程中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R&D和技术改造项目。

对有市场前景、技术先进的专利项目,或本市企业从当地高校购买专利技术并在当地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标准。

支持以版权为核心的出版传媒、软件开发、动漫制作等文化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重视著作权登记工作,对反映本市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的优秀作品实行免费登记。第八条企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家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补贴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发生的费用。第九条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分配机制。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报酬比例。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在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三个月内,提取不低于税后费用的3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条本市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查新、关键技术课题跟踪、专利数据库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建立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平台,通过政府引导,建设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第十一条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依托武汉高校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知识产权工作经验和处理国际知识产权事务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第十二条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注重在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合同签订、项目评估验收等科技项目管理的各个阶段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和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发展趋势的研究和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和发布可能出现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议和突发事件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