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关于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人社厅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批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其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订立。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确立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人员聘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聘用组织,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引有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根据岗位资格条件,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招聘,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确需采用其他方式选拔涉密岗位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申请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申请人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大全》。
第十条人员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等。;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
(3)聘用机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
(四)候选人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竞争上岗,由聘用机构根据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名单;
(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员工,不得受聘到用人单位负责人的秘书、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岗位工作,也不得到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组织成员在办理人事聘用事项时,应当回避上述亲属关系。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订立前,一方有权了解与另一方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信息,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岗位要求及其职责;
(3)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
(六)劳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期限等条款。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职业性质而具有相对较长期限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确定。
时间限制。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候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的年限。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协商订立上述合同。
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从聘用到退休的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合同制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雇佣合同一旦生效,就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3年后,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聘用人员为新就业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聘用人员的服务期限,聘用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劳动者在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约定受聘人员违约违约金的,限于下列情形:
违反服务期限的;
(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订聘用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续订聘用合同机构合同管理系统百科。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存在事实聘用关系未办理续签合同或解除聘用合同手续的,视为聘用合同延续,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劳动者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雇佣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在不影响剩余部分效力的情况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制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情况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履行情况确认。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被聘用人员续聘、岗位调整和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并向受聘人员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合同进行相应变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双方需要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协商一致,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变更聘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或者分立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已当选党群组织领导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聘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
(二)劳动者暂时不能履行聘用合同义务,但仍有条件和可能继续履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
聘用合同终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双方建立雇佣关系,应按照有利于雇员的原则确认雇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和福利。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员工: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超过出国期限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使本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调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了新岗位后仍考核不合格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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