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会展办是什么单位?

长沙会展业促进措施_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会展环境,促进会展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_

第二条坚持深化改革、市场导向、科学发展、产业融合的基本原则,注重品牌自主培育与引进、传统会展模式与新兴会展业态相结合。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营造协同共赢的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积极推进会展业市场化进程。_

第三条加快构建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基础扎实、布局合理的会展业体系,努力打造中部会展业高地。_

第四条会展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会展业中长期规划。_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展业发展、会展管理、会展活动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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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会展培育_

第六条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归口管理、公平公开”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重点会展项目,由市会展办列入年度重点会展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进行考核评估,并在官方网站公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_

第七条加强会展品牌项目培育,积极培育本市范围内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市场潜力大、项目价值高的会展品牌,大力支持会展组织机构升级改造现有品牌、开发新品牌,并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培育。_

第八条鼓励全市各级各部门和会展机构积极引进国家级、国际级品牌会展项目,对超大型、优秀会展项目予以吸引和赞助,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_

第九条支持本市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加入国际会展行业组织,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获得相关国际认证的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给予一定补贴。_

第十条支持本土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育一批涵盖会展策划、咨询、组织、营销、场馆管理、会展建设等领域的专业化龙头企业。鼓励会展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合资等方式组建大型会展集团。_

第十一条实施会展人才战略,制定会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将会展行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市人才管理工作计划,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努力提高会展从业人员素质。_

第十二条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长沙与国际、国内城市的项目对接洽谈,鼓励本地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走出国门,大力推动我市会展企业跨地区或境外参展。_

第十三条建立全市会展业发展投融资平台,鼓励银行、保险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会展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推进会展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会展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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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优化环境_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会展业标准体系,加快会展管理、商务服务、节能环保、安全运营等专项标准的制定、完善和推广,逐步形成市场化、服务型、科学合理的会展业标准化体系。_

第十五条加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会展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开发利用会展名称、标识、商誉等无形资产,提升会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_

第十六条加快建立覆盖会展场所、会展组织和参展商的会展诚信体系,依法、诚信、文明办展。积极推进违法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部门间监管信息* * *共享和公开。_

第十七条支持会展业信息化建设,积极引导和帮助会展企业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会展业态,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与会展业融合发展。_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旅游、物流、餐饮、住宿、广告、设计等与会展业相关的会展企业。,着力推动会展业与其他服务业融合发展,延伸会展业产业链,带动相关产业链,形成产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会展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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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标准化管理

第十九条以市直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的会展活动,应当向会展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和承办会展活动,应向市会展办提出书面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审批。_

第二十条会展组织者每年年底前向会展管理机构提交下一年度会展计划,会展管理机构根据上报的计划开展会展项目的协调、宣传、推广等相关服务。_

第二十一条展会主办方应具备以下条件:_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展览主办资格,能够独立履行和承担相应的展览活动民事责任;_

(二)有与承办展览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和相应的制度;_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_

第二十二条展会主办方应具备以下条件:_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_

(二)具有较强的会展活动承办能力,具有行业资质的专业执行机构和会展团队,具有良好的会展组织、客户服务和现场管理经验和能力;_

(三)安全措施得当,有应对展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其他违法案件;_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_

第二十三条展览场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_

(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_

(二)疏散通道、出口、消防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_

(三)专业场馆应配备电视监控、防盗报警和门禁安检系统。_

第二十四条在展览活动中,参展商不得有下列行为:_

(一)从事与展会名称和内容不符的活动;_

(二)展示、展销不符合节能标准、未获得强制性安全认证的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商品;_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_

(四)进行虚假宣传的;_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_

第二十五条展会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正常的市容秩序,并向展会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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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提高安全性_

第二十六条长沙市会展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是本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战略规划、行业政策、会展项目支持、重大问题研究协调,归口管理具有地方特色的会展、会议和节庆活动。_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合组织实施全市大型会展活动,维护秩序,促进辖区内会展企业发展和会展品牌培育。_

第二十七条建立由市会展办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金融、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统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贸促会等部门参加的全市会展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深入推进。_

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知识产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假冒伪劣商品、户外广告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管理。_

第二十九条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与会展活动有关的信访,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处理。_

第三十条从事会展管理活动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举办会展活动过程中违反支持重点会展相关规定的企业和场馆,取消当年重点会展财政支持,3年内不得申报重点会展项目。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依法追究展商主体责任和场馆、主办方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_

第三十一条会展行业协会应当遵循“服务、协调、自律”的宗旨,制定行业自律、行业规则和会展企业资质评定标准,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维护会展企业合法权益。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究、规划、协调、统计、评估、信息交流和行业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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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_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会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