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至于侵犯知识产权,目前的著作很少从整体方面对其进行研究,而对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描述则散见于各种法律的论述中。对于侵权的方向,或者说侵权的客体,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强调,侵权就是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知识产品。根据这一观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许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或者将该商标的主要部分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导致商标混淆,欺骗消费者的行为。[x]有学者强调,侵权本质上是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专有权利。在他们看来,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擅自使用其著作权”;【xi】侵犯专利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xii】侵犯商标权是指“非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xiii]在我看来,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知识产品所有者专有权的行为,都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某一具有排他性权利的知识产品的非授权使用,但该知识产品的非授权使用并不包括所有侵权行为。比如在著作权领域,制作、销售带有他人签名的艺术作品的行为,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直接影响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也就是说,他们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他人的“权利”,而不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又如,在专利领域,专利权* * *中有人未经他人同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在商标权领域,经销明知或者应知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这种行为属于间接侵权。使用知识产品虽未直接侵权,但通过主动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损害了他人的专有权利。因此,就侵权客体而言,将侵权行为描述为“未经授权行使或者使用知识产品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比“未经授权使用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品”更为准确。

侵犯知识产权属于违法事实行为。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学者主张根据事实行为理解侵权的性质,认为禁止性规范应当“着眼于侵权行为的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xiv]甚至主张一切违法行为“总是具体的事实行为”。[xv]在我看来,侵犯知识产权和创造知识产品都是事实行为,但性质不同。前者是违法事实行为,后者是合法事实行为。[xvi]在此,笔者拟将侵权事实行为的一般特征概括如下:第一,侵权不是构成要件,而是客观要件。第二,侵权的法律后果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不反映行为人所追求的直接目的,不具有行为人的预期效果;第三,侵权行为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符合法律事实。所谓“未经授权和法定许可,行使或者使用他人的专有权利”,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构成行为。因为其内容违法,属于法律事实范畴的违法事实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与一般侵权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和相似的法律后果。但是,由于侵权对象的不同,侵犯知识产权表现出其自身独特的基本特征:

1.侵权形式的特殊性。在侵权行为中,侵犯财产所有权主要表现为侵占(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妨害(使所有人不能充分行使权利的行为)和破坏(侵犯他人财产并使其遭受损失或损害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对象本身(如破坏或强占他人财物)和它与对象之间。侵权的具体内容涉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侵犯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抄袭、篡改和模仿。这种侵权行为作用于作者和创作者的思想内容或表达方式,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无关。比如非法占有他人创作的字画,涉及到客体本身,即创作的物化载体,应当认定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并不占有这幅字画,而是擅自出售,那么该行为就涉及到无形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