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委托办法
计划、税务、工商、财政等经济综合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配合做好实施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和发展市科技信息网络,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库,定期发布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在本市以固定价格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后,当地人民政府对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给予相当于当年所纳税额5%至10%的奖金奖励。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第六条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二)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剩余法律保护期不少于3年;
(三)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或者未经授权的技术可以在短期内传授的;
(四)经生产实践或技术鉴定证明是成熟的。第七条作价出资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科技部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是公司或者企业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投资者依法享有该技术的处置权;
(四)按规定进行鉴定。第八条科技成果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非法人企业形式出资的,出资额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20%;除另有约定外,高新技术成果对有限责任公司或非法人企业的出资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
有关固定价格出资的事项应当写入公司章程。第九条科技成果定价不涉及国有资产,可选择协商或评估价格;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评估和定价应当由具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得到全体投资者的认可。第十条单位转化其科技成果,应在资金到位后30日内完成并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一)技术转让的,奖励金额不低于技术转让净收入的20%;
(2)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改造的,项目投产成功后,按不低于年新增利润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于以股份形式存在的企业,奖励可以折合成股份或出资比例,股东根据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研发和成果转化关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奖励总额超过规定比例的,由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第十一条职务科技成果奖励的具体比例由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
(1)技术水平、难度和创新程度;
(二)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
(三)出资情况;
(四)对本单位生存和发展的作用。第十二条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和企业承担的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未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转化:
(一)与单位签订转化协议,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在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二)与本单位不能达成协议的,经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创办企业或者与他人合作依法改造。项目顺利投产后,你要连续三年从改造中提取年净收入的65,438+00%返还给本单位。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应当支持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十三条职务科技成果应当进行专项核算,完成人有权查询会计信息。第十四条公司根据科技人员的研发能力、技术岗位、工作业绩等综合因素,可以转让原股东,转增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分配给科技人员用于期货入股。第十五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可以用近三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后企业资产净增值的20%至30%奖励技术创新的主要贡献者。
对技术创新主要贡献者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不得低于奖励总额的50%。第十六条主要实施应用开发项目转化的中小企业,与企业生存发展相关的科技人员持股比例最高可达总股本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