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科技法制建设和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任务,是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关键措施。自2000年全国科技法制与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以来,在依法治国方略和科教兴国战略指引下,在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科技界的共同努力下,科技法制建设和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取得显著成效。
(一)深化科技法制建设。
一是国家科技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取得重要进展。继《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之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研究起草了另一部专门的科技法律《科学技术普及法》,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的立法调研。基于科普管理实践和地方科普立法经验;为这部法律的颁布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积极推进科技专项立法的同时,科技部继续争取其他领域立法对科技工作的支持,在《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经济立法中增加了促进科技进步的措施,体现了《科技进步法》的精神。 如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增加技术创新专章,在《政府采购法》中增加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生物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立法的前期调研。
在法律政策方面,围绕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这一新任务,以科技资源保护和享有为目标,相继启动了国家科研设施建设和运行、科学数据收集和利用、各类自然科技资源库建设、科技享有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工作, 三部法规被列为今年国务院立法计划的研究项目,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其中,国家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条例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已初步完成,将尽快上报国务院。
第二,在国家立法的推动下,地方科技立法更加活跃和多元化。中国大部分有立法权的省、市、自治区和地区,都根据《科技进步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科技进步的需要,制定了自己的《科技进步实施条例》和其他地方性科技法规。不仅有200多条规定,而且调整范围广,操作性强,包括科技进步、技术市场管理、科技普及、成果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企业等。一些地方还在技术秘密、科技投资、风险投资、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科技条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立法探索和尝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已经成为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行政方面,一些地方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了科技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依法赔偿制。
三是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有力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科技管理的规范化。围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实施,科技部先后出台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关于接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等四部部门规章,对科学技术奖励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为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管理,科技部颁布了《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两部部门规章,对科技计划的制定和计划项目的实施提出了基本规范。同时以科技部令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国家科技计划评审评估行为规范和监督办法》,实现公众对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活动的监督。此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若干规定》、《民办科技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为科研机构立法做了初步准备。
四是推进科技法规规章制定规范化。严格的规章制定程序是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为此,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直辖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科技部发布第8号令,修订《科技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一步科学划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红头文件”的界限,强调规章的规范性和社会公开性,改变重视红头文件、忽视部门规章的习惯做法;建立法规立法规划和计划制度,加强法规出台前的法律审查,明确法制部门和业务部门在立法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确保法规制定围绕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稳步推进,实现科技法规与法律的协调统一。
为保证科技法制的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近年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开展了三次较大规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废止和修订了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不适应科技发展或者已经过时的规章和政策文件。为适应政务公开的要求,科技部决定建立科技部公告制度;作为今后科技管理部门宣传政府法令和政策法规的公共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