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哪些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携带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将旅客或货物从国外运送到国内。

3.运送乘客或货物到国外。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

1.R&D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制作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涉及具体的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附注中相应的业务活动实施。

1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2.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以下服务:

1.项目的海外施工服务。

2.国外工程监理服务。

3.国外工程和矿产资源的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务。

4.会议和展览地点在海外的会议和展览服务。

5.海外仓储服务。

6.在国外使用标的物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播放服务。

8.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和境外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发货服务和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和收发服务除外)。

4.法医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业支持服务。

7.在海外投放广告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4)通过非运输工具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该服务与境内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国际运输服务相关资质的,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旅途出租服务。租赁车辆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人应按规定申请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定期租赁和湿租赁服务。承租人以租赁运输方式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定期租赁和湿租赁服务,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对国内单位和个人通过非运输工具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国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非交通工具运输业务的经营者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国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如果属于简易计税方法,实行增值税免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外贸企业实行外包服务或无形资产免抵退税方法。外贸企业直接出口劳务或自行研究的无形资产,视同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适用增值税税率。对适用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如果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的进价,少于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不予退还,转入成本。

五、国内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照章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增值税零税率的劳务或无形资产,应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与国内商品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国外使用,与国内商品和不动产无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国内单位和个人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省的应税行为,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9.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65 438+0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