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情况
一、实施行为异议的情形有哪些?
1,执行行为异议有四种情况,即:
(1)对执行有异议的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
(2)必须提交执行法院;
(3)必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次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纠纷,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4)执行异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提出异议:
(一)人民法院的执行违法,妨碍人民法院对债权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措施违法,侵犯其对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人民法院对执行提出异议,如何处理?
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2.异议成立的,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3.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4.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未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书面承诺自愿代为偿还债务而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且其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该异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