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或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

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银行因违反个人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侵害客户隐私权等民事权利的,还可以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银行的责任,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二是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罚款、取消资格、禁止从事金融行业等。

3.刑事责任。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案件中,孙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将客户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导致客户银行卡内资金被盗。法院以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4.个人也可以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国家网信办下属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将全面受理和处置公众对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

二、银行保密义务的责任来源

1.为客户信息保密是银行的法定义务。

我国《刑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银行业务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65〕438+00号)等。如《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该法第八十四条也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习、理解和遵守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并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又如《刑法修正案(第6号)》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均规定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是银行承担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

2.为客户信息保密是银行的合同义务。

在银行与客户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中,通常会有信息保密的约定。以工行制定的格式合同为例,如《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规定工行对个人电子银行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再如房地产贷款合同,规定工商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再如,《全面业务合作协议》规定,工商银行和合作方的保险公司均有义务为对方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对方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信息和资料等。可见,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或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都有对客户信息保密的合同条款。

3.对客户信息保密是银行应该承担的合同义务。

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与银行形成相关的合同关系,包括各种储蓄合同、理财协议、存贷款合同、结算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不仅约定了双方的服务事项,还约定了相关的保密责任。即使没有单独约定保密事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合同相对人对对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规定。因此,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即使合同文本中没有提及保密义务,银行仍应对客户信息保密。

因为我们在办理银行卡的时候,会登记我们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银行有责任为我们保密,所以银行不能泄露我们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