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贵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三条综保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功能,开展国际中转、分拨、采购、转口贸易、仓储物流、商品展示、出口加工等经批准的业务,实行封闭管理。第四条综保区位于本市白云区,东至杜拉镇火石坡,南至环城高速,西至燕莎大道,北至白沙坡。

综保区配套区是指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之外,东临乌当区,南临绕城高速,西至都拉营编组站,北郊水源保护区的区域。

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范围和面积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综保区建设发展应当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方向,遵循创新发展、开放高效的原则,以实体化、差异化为目标,建设功能完善、产业协调、区域联动、跨越发展的新型经济示范区和山地生态保税新城。第六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综保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委托,管理综合保税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行政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地区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建设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目录,协调指导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三)负责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建设、商务、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金融、人力资源、统计、安全生产和国有资产管理;

(四)协调配合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工作;

(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由管委会依法实施。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物排放许可、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应当在原许可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决定,并报原许可部门备案。

经依法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第八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综保区内依法派出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九条民政、公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城管、交通、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的行政事务。综保区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超越法定权限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第十条管委会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综保区内行使的管理职权和责任清单。内容如有调整,应及时更新。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管委会应当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第十二条综保区实行财政分开,收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和监督。第三章投资与运营第十三条综保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综保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综保区各项规划和产业发展的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鼓励综保区内企业与管委会签订保护和改善环境协议,并按规定申请国际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第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外,在综保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依法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第十六条综保区内可以依法开展新型贸易业务,鼓励发展大数据、医药健康等产业。

市人民政府及其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努力扩大开放领域和试点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符合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的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