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种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交易会和展览中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保护。
第三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和监督检查,维护展会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展会组织者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应加强对参展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招商的时候。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在展会期间与参展商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加强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条参展者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