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法律主观性:

第一,侵犯身体权利就一定侵犯健康权吗?

不一定。身体权强调身体的完整和自由,而健康权强调生理功能的正常运行,生理功能包括内部功能和外部组织。因此,侵犯健康权必然会对受害者的内在机能或外在组织造成损害,但侵犯身体权则不一定。因此,要区分身体权纠纷和健康权纠纷,首先要看受害人的内在机能或外在组织是否受到侵害,如果受到侵害就确定健康权,如果没有受到侵害就确定身体权。

比如,也是一记耳光。如果导致受害人牙齿脱落或耳鸣或处于恐惧、休克等不健康状态,则属于健康权纠纷;如果没有造成这些后果,只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就是定权之争。

再比如,往别人脸上泼硫酸,会破坏别人的面部组织,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但往别人脸上泼脏水,通常不会对受害者造成组织损伤,此时就构成了侵犯身体权。

其次,侵犯身体权有时会与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结合在一起。比如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也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再比如,超市工作人员搜查顾客身体,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和隐私权,也侵犯了他的名誉权。然而,对健康权的侵犯一般不与其他人格权结合在一起。

第103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人身安全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身体权。

第1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第二,侵犯身体权的方式

1,对身体的伤害。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失,应当依法保护尸体。但在尸检过程中,有些医生和法医会取组织或器官(如毛发、牙齿、髌骨、耻骨、胸骨等。)为科学研究或教学积累资料。为了达到一定的样本量,这类组织或器官的留存往往是上百例。虽然这些行为有利于医学和法医学的发展,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没有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因此也构成了对身体权的侵犯。再比如用死刑犯的器官给病人移植器官。然而,在一些地方,并没有真正征求囚犯家属的意见。毫无疑问,这也构成了对身体权的侵犯。

2.非法保留和持有人体组织。

公民的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是维护其完整性和完整性。因此,任何人(包括医务工作者)未经公民许可而破坏公民的身体完整,都构成对人身权利的侵犯。

3.对身体组织的无痛伤害。

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损害,只要不引起严重疼痛,就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犯,而是认为其行为构成对身体的侵害。身体权与健康权密切相关,但内容不同。身体权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状态;健康权保护的是各个器官和整个身体的健全功能。

4、实施过度手术。

外科医生的工作就是用很小的代价换取病人的生命和健康。绝大多数医生带着崇高而公正的目标行医,但也有例外。但如果医生因为病人不适合手术的方法或治疗的目的而侵犯病人的身体,则是对身体的侵犯,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1,停止侵权

当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处于连续状态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人身权或财产权。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停止侵害可以及时制止侵害,防止侵害后果扩大。如果侵权行为尚未实施或者已经完成,则不适用这种责任形式。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消除障碍

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无法正常行使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这个障碍首先应该是真实的,比如在建房子的时候,违反了规划,影响了别人的采光。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排除障碍。这种侵权责任不适用于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权利危险的妨碍,而适用于排除危险的侵权责任。其次,妨害行为应当是违法的,即构成对人身权、财产权的妨害的,应当是违法的。如果是法律行为,它无权要求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被监视居住的人无权要求排除障碍。

3.消除危险

当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者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时,处于危险中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因为侵权的后果没有出现,所以应该说排除危险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但是排除危险可以提前防止事实损害的发生,其意义比损害发生后要求赔偿更为重大。对于很多损害,事后救济手段无法弥补损失,如人身伤害、伤残等,后果是不可逆的,任何赔偿都无法帮助受害人恢复。鉴于危险虽未对他人造成实际损害,但如果放任危险的存在,必然导致损害的发生,危险人有权请求排除危险。比如A设置的广告牌即将倒下,对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行人可以要求A修理一下,排除危险。

4.归还财产

当侵权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返还财产是追索权的表现形式。根据民法理论,无论谁交出物权标的物,物主都可以要求物主返还。归还财产的适用条件包括:

(1)只能要求返还非法占有的财物。比如,甲方将电视机送给乙方质押贷款,但归还贷款后,乙方拒绝归还电视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如果是合法占有的财产,占有人可以基于其合法的理由拒绝返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善意取得人来说,原所有人不能要求返还财产。例如,甲方质押给乙方的电视机是以市场价卖给丙方的,丙方并不知道乙方对该电视机没有所有权。本案中,甲方无权要求丙方返还电视机,因为丙方是善意购买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甲方只能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要求返还的财产应当客观存在。如果原物已经遗失,无法返还财产,失主只能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3)要求返还的财产一般应当含有孳息。

5.恢复到原始状态

恢复原状是指他人的财产因被侵害而受到损害或者其形态发生改变,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修复被损害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恢复原状。如甲方在乙方房屋租赁期间对其进行改造,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受损财产有可能恢复原状。财产已经灭失或者损坏无法修复的,不能要求恢复原状,只能要求赔偿损失。第二,必须恢复受损财产。受损财产有可能恢复,但恢复后不再需要的,可以要求加害人折价赔偿,而不要求恢复原状。一般来说,受损财产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尽可能恢复原状;只有在难以追回的情况下,才要求赔偿。恢复原状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6.损失赔偿

侵权人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所谓赔偿,就是以金钱的形式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一般来说,包括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