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决的管辖权有哪些相关规定?
只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我国境内,产生我国法院的管辖连接点,我国法院对该纠纷就有执行管辖权。此外,该法内容规范了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我国境外的管辖权的确定,属于司法协助的范畴。这一规定不影响外国法人在我国的财产,我国法院可以依法要求该外国法人履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这是司法管辖权作为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国的体现,也是司法主权原则在其实施中的体现。综上所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具体,仲裁权利人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排除我国法院的执行管辖权;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有可以确定的住所或者财产的,其住所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有执行管辖权。总而言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