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邀请:法学理论专家指导

某市实施的新措施初衷是好的,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首先,从宪法的角度看,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财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行政工作。可见,行政执法职能是国家根本法赋予各级行政部门的职责。一个城市为了改善交通秩序,把执法职能下放给广大人民群众,这是对自己执法职能不负责任的态度。试想,如果警察把追捕罪犯的权利全部交给群众,人民法官也把司法权交给群众,等等,那么我们的社会会不会乱了,我们国家设立交通执法部门的目的是什么,设立很多国家机构的目的是什么?

其次,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相关组织行使行政职权,但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二是必须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一个城市把道路交通管理的权限交给全市人民是违法的。广大人民群众不是管理公共事务的公共组织,也不一定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基本上不可能全面正确地行使一个政府在社会事务中赋予的职责。即使有一部分群众属于具有管理事务的事业单位成员,那么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我们也不能再把他们视为单纯的群众,而应该是行政行为的具体执法者。

第三,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正是因为一个城市的委托行为,才使得广大人民群众直接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隐私。如果公民的隐私受到他人侵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乘客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将电视台、交通部门告上法庭,是一起典型的因隐私权、名誉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从民法角度看,举报人、电视台、交通部门确实侵犯了被举报人的隐私权。结果双方争执不休,举报人起诉到法院,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而举报他们的人认为他们是在履行政府赋予的权利,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大量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四,从社会分工和社会影响来看,一个政府的这种行为也是不合理的。整个社会是由大量不同分工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构成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责任。不同分工的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某政府发布悬赏令,让所有人都参与交通执法活动,无形中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试想,在利益的驱动下,广大人民群众在这项工作上投入了太多的精力,自己的工作如何正常开展,整个社会如何和谐发展。另外,由于被举报,违法者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小偷被违章车辆撞伤向交通部门索赔;甚至利用偷拍照片向司机索要高额“保密费”,影响恶劣。这恐怕都是一个城市的良苦用心所始料未及的。

总之,在我看来,一个城市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这种做法虽然真实诚恳,但却是违法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