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处置和分配科技成果

根据钟发发[2015]8号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为解决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瓶颈问题,自治区出台了《开展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暂行规定》。通过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将科技成果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分权制”,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下放给事业单位,更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过去,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一直按照现行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科技成果的对外投资和转让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和备案。此次改革纳入了股份转让、许可、定价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的审批,取消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的所有审批和备案要求。改革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使用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全部下放给事业单位,减少了审批层级,缩短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间,极大地激励了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一突破不仅简化了程序,而且加快了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