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专利权?

这类证据主要用于证明专利权人及其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和专利权,包括:

1.原告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等。

2.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权被授权时的所有权状况。3.专利登记簿副本在某种意义上是比专利证书更重要的证据,它不仅记录了专利被授权时的所有权状况,还记录了专利被授权后所有权状况的变化,如专利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等。这些内容无法在专利证书中体现,但会在专利登记簿副本中体现,因此专利登记簿副本比专利证书更好、更真实地反映了该专利的权属状况。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公告内容为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设计公告的内容为授权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5.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当然,如果提供了上述专利登记簿的副本,则可以省略该证据。因为在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最下面一行,注明了“年度专利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实践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年费收据的证明,以表明专利已缴纳年费,专利仍然有效。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缴纳实践中,即使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或者因未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仍可以缴纳专利费,从而获得专利年费收据。因此,仅通过年度专利费收据不足以证明专利继续有效。

6.专利评估报告: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有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评估后作出的专利评估报告,作为审理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