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证据保全的有效性

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的法定业务之一就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真实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足以推翻公证书的相反证据的除外。”公证处的证据保全与法院依职权的证据保全具有同等效力。诉讼前,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处收集和保存证据,这是做好诉讼前准备的有效措施。此外,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立了法律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6月5438+10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诉前证据保全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于2002年6月5438+00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著作权民事纠纷”,其中之一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存在于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不向法院起诉的,应当解除此类保全措施,或者销毁或者返还相关证据,申请人也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往往会提出取证申请。获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一是保存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本,以确定赔偿金额;第三,收集被控侵权人侵权的证据。当事人申请法庭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第二,这个申请一定要注意举证时限。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容易取得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拍照,或者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记录,对容易取得的账册和商标进行查封和提取,而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为侵权人的阻挠或隐瞒而极难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