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律分析: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 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犯罪地点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创办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实际被侵权的犯罪结果所在地。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几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需要申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的,由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同一批次侵权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条件的,相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申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起诉的,由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