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
文章1概述
1.1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的具体条款和条件(A部分)结合使用(仅适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但也可以单独纳入任何销售合同。如果通用条款(B部分)独立于特定条款(A部分)使用,B部分中对A部分的任何引用将被解释为对双方同意的任何相关特定条款的引用。一旦通用条款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冲突,以具体条款为准。
1.2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通用条款和双方同意的任何特定条款)中未明确或隐含解决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应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公约1980)。以下简称GIGS);和
B.《销售公约》对这些问题没有规定时,应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处理。
1.3任何贸易术语的报价(如EXW、FCA等。)被视为对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关条款的引用。
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的引用应视为对合同成立时现行版本的引用。
1.除非书面同意或证明,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都是无效的。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作为人的行为得到了另外一万方当事人的信任,那么,为此,该方当事人不得主张该条款。
第二条货物特性
2.1双方同意,除非合同中明确提及,否则卖方提供的商品目录、手册、传单、广告、插图和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商品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尺寸、容量、价格、颜色和其他数据,均不作为合同条款生效。
2.2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他并没有因此而获得自己的财产权。卖方仍然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
第3条货物装运前检验
如果双方同意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卖方必须装货。
在装运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准备就绪,可在约定地点接受检验。
第四条价格
4.1没有约定价格的,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格表中所列的价格。没有该价格的,应当采用该货物在合同成立时的一般定价。
4.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含增值税,且不可调整。
4.3A-2表中所示的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发生的任何费用。但是,如果卖方承担了根据合同应由买方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如,EXW和FCA条款下的运费或保险费),则该金额不应被视为包含在表A-2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给卖方。
第五条支付条款
5.1除非另有书面规定或根据双方以前的贸易惯例推断,其他约定的价格和买方欠卖方的任何其他金额应以信用证支付,支付时间为发票日期起30天。除非另有约定,应付金额应通过电传转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账户;并且当卖方银行以可用资金的形式收到相应的金额时,则认为买方已经履行了其付款义务。
5.2如果双方同意提前偿还贷款,并且没有其他表示,除非另有约定,否则预付款应被视为总价款的预付款,该预付款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和交货期限的第一天之前至少30天到达卖方银行。如果双方同意仅提前支付部分合同价格,余额的支付条款应根据本条所述规则处理。
5.3如果双方同意以跟单信用证支付,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在约定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约定交货日期的第一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应即期支付,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5.4如果双方同意以限量托收方式付款,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采用付款交单方式。无论如何,单据应按照国际商会公布的托收统一规则提交。
5.5在双方同意用银行保函担保货款的情况下,买方应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在约定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约定交货期限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或者根据本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
第6条逾期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另一方有权获得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以支付货币向信誉良好的借款人收取的当前平均银行短期贷款利率高2%。如果当地没有此类利率,则以付款国的相同利率为准。如果两地均无此种利率,则以支付国法律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
第七条所有权的估计和保留
如果双方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货物的所有权将保留给卖方,直到付款完成。或者通过其他协议。
第八条合同交付条款
除非另有约定,交货条件应为EXW。
第9张收据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条款中规定的文件(如有);如果没有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以适用,只是按照以前的贸易惯例办理。
第10条延迟交货、不交货及相应的救济措施
如果任何货物延迟交付,买方有权要求提前赔偿损失。每延迟整整一周,金额应为这些货物价格的0.5%,或双方商定的其他费率,前提是买方将延迟交货通知卖方。
如果买方在约定交货日期后15天内通知卖方,损害赔偿应在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交货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15天通知卖方,损害赔偿应从通知之日起计算。延迟交货的违约赔偿金不得超过延迟交货价格的5%,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最高金额。
10.2如果双方在表A-9中约定了一个终止日期,买方可以通知卖方终止在该终止日期前未交付的货物的合同,无论原因如何(包括不可抗力事件)。
10.3如果第10.2条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获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先确定的最大损害赔偿时,卖方仍指示交货,买方可通过书面通知终止延迟部分货物的合同,前提是卖方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
10.4如果根据第10.2条或第10.3条终止合同,除了根据第10.1条已支付或应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有权要求不超过未交付价格的10%的额外损害赔偿。
10.5本条中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11号条码商品不符。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应尽快对货物进行检验。当买方准备好时,他应在发现或应该发现不符点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卖方不符点。
此外,如果买方未能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12个月内将货物不符的情况通知卖方,则无论如何不能就货物不符要求任何救济。
11.2货物仍被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尽管在具体贸易或双方的贸易惯例中有细微的出入。但是,买方有权具体要求在具体交易或双方的交易惯例中通常的价格让步。
11.3如果货物不符(只要买方已在第11.2条中通知货物不符,但未在通知中决定保留这些不符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