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哪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仲裁院,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中路239号。劳动仲裁程序1。仲裁程序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按以下程序进行。2.申请。3.审查和验收。4.仲裁准备。5.仲裁。

1.余杭区劳动仲裁在哪里解决?

1,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仲裁院,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中路239号,交通便利,欢迎上级领导前来指导,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按照国家规定,乡镇财政已经公开。详情请联系我们。为了更好地服务公众,杭州余杭区劳动仲裁院开通了微博。新闻媒体采访,请提前与上级宣传单位联系。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单位积极响应号召,坚持以人为本,大力促进经济发展,盘活市场。

会员类型:普通会员(无需实名认证)

主要项目:劳动争议仲裁

营业额:要更新的数据

注册资本:待更新

员工人数:未填写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中路239号

公司注册时间:1986年7月。

2.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永久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街265号市民之家7楼787室。

邮政编码:311199

电话:86223134

管辖: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区域内的劳资纠纷。

二、劳动仲裁的程序

1,仲裁程序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规则》,劳动争议仲裁按以下程序进行。

2.应用

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情况;上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和代理权限;谴责的日期等。

3.审查和验收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投诉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上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规定等。投诉材料不齐全或者相关信息不清楚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充。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公室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投诉人。

4.仲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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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法律法规适用明确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单独代理。

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当事人的起诉状和答辩状,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需要检查或者鉴定的问题,应当提交法定部门。没有法定部门的,仲裁员将委托相关部门执行。地方仲裁委员会可以相互委托调查,被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4.起草一份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案。

5.仲裁审判

1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应当驳回申诉,裁定被告缺席。

2先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或者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仲裁。

3法院裁决。仲裁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秘书申请回避,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和被告人的申辩;通过调查的方式仲裁

,对法庭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双方的最终意见;根据当事人意见,当庭进行调解;调解不适当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休庭,作出裁定;仲裁庭重新开庭并宣布仲裁裁决;对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作出裁决的,应当在作出裁决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如果定期作出单独裁决,将在法庭上作出裁决。

5仲裁的期限。仲裁庭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结劳动争议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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