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的合同中哪些条款不明确不能登记?
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改正的,不予注册。第十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条款含有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件的,不予登记:
(1)一方限制另一方在本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
(二)一方强迫另一方研究开发基于合同标的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并独占其知识产权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性技术;
(四)一方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另一方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第二十二条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的的基础研究项目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与其他公民和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因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向当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对于有备案要求的合同当事人,在提出备案请求之前,可以结合法律规定判断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2.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的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使注册人无法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格、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不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45条一般包括工程名称、标的物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利益的分配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条款和术语的解释等内容。
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评估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文件,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