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保障与司法的区别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种类?
知识产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禁止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另一类是著作权,涉及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如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歌曲、美术、摄影、雕塑、建筑设计等。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制作者、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者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反垄断权、域名权等也逐渐被纳入知识产权体系。
3.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什么区别?
目前,中国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保护模式,这也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行政保护是指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履行职责,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都是借助国家公权力对知识产权的强制保护,但两者也有区别。
(1)性质不同。虽然行政保护也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申请启动,但它更多的是基于行政权力主动采取的措施;司法保护一般由权利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而启动,遵循“不起诉,不关注”的原则。
(2)公平与效率各有侧重。行政保护效率更高,措施更直接、迅速、有力,程序相对简单;司法保护的目标是公正与效益的统一,程序完善,但诉讼周期相对较长。
(3)防护措施不同。行政保护措施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害、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赔偿数额的行政调解。司法保护包括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使侵权和违法主体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的形式包括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和履行法定职责,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后续救济的机会不同。如果权利人经过行政救济后仍不满意,还可以寻求司法保护,即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解决不排除司法解决的后续救济机会。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寻求司法保护,但司法保护是最终的救济方式,不能因为对司法保护不满而寻求行政保护。
4.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要求,中国从国家到地方都设立了相应的管理部门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从国家层面看,行政部门主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海关总署等。从地方层面看,以上部委下属的地方行政部门主要履行保护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原因消除并且不再存在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