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密协议后可以依法举报吗?

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可以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

员工虽与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协议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只要举报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工艺流程、原料配方等知识产权问题,公司就不能处罚举报的员工。

如果公司违法,员工有权向司法部门举报。员工虽与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协议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只要举报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工艺流程、原料配方等知识产权问题,公司就不能处罚举报的员工。

附件是公司保密系统的样本。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我们必须特别注意不要泄露公司机密,更不要出卖公司机密。

第四条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到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只为一定范围的员工所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以下秘密事项:

1.公司业务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生产技术和新生产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和贸易条件;

5.重要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6.公司非公开金融证券信息及银行账号;

7.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公司秘密。

第五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和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并由专人负责打印、收发、传递和保管。

第六条公司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第七条未经批准,不准复制或摘抄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记载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底稿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挂失,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凡接触到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不接触公司机密的员工不允许打听或刺探公司机密。

第十条对保守公司秘密或者防止泄密有功者,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开除出公司。

第十一条资料室、档案室、计算机房等保密部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不得随便带人进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款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