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上海市大学生创业基金?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市的主体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靠科技自主创新创业,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风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市政府财政专项拨款。资金规模为654.38+0.5亿元,分三年实施,每年5000万元。
第四条创业投资基金鼓励上海市高校和区县政府投入配套资金,吸收社会支持。
第五条创业投资主要分为“种子资金”和“风险投资”两种,用于培养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六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创业投资的主管部门,共同设立创业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创业投资的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定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管委会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定期向管委会做工作报告。
第八条管委会委托上海科技投资公司负责风险投资的资金管理;委托上海科技投资公司和相关高等院校设立面向城市的创业基金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关于委托机构的条件:必须依托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落实相关创业资金的配套资金(不低于50%配套),设立独立的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部门;提供大学生创业过程相关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扶持对象和扶持方式
第十条创业投资基金面向本市应届毕业生(含毕业阶段毕业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及其所在企业(含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外地高校大专、高职、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秀,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二)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提供在上海的居住证明;
(三)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导向和就业需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风险投资可分为“种子资金”和“创业资金”,用于支持大学生技术创新和创业活动。
(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1.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大学生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和产品研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创办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基础来源。
2、一般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65438+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万元。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4.探索转股项目投资机制。
(二)风险投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1.支持大学生以无偿资助或投资资助方式创办企业(含创意企业和科技咨询服务企业);
2、一般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
3、创业,必须有不低于30%的自筹资金进行资助;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5.探索有偿资助或转股的投资机制。
第五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根据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学校主管部门推荐后,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加盖公章有效)。实行常年验收。
第十三条受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受理本市创业投资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审批
第十四条委托机构在管委会的指导下,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平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投资项目的初审(组织专家评审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初审工作规范和评审标准由委托机构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委托机构必须根据项目初审意见,提出风险投资支持项目的建议,报管委会批准。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委托机构负责对风险投资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对于实施效果好的项目,委托机构有义务协助创业者进一步接触社会融资。
第十九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企业需要调整或取消创业投资项目计划目标、进度和资金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机构审核,报基金办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因经营不善或濒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的,报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者和承担企业在合同期满后,向委托机构提交与项目验收相关的必要材料,委托机构将初审意见报基金办审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