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益诉讼的范围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根据适用诉讼法的性质或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进行划分。根据诉讼法理论,如果利益受到损害,被害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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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人。一般只指没有利益的人,但* *马律也包括有利益的人。而如果原告不止一人,裁判可以选择合适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是维护公众利益、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个人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很广,可以是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补充和协助国家机关执法能力的不足,而不是代替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胜诉后往往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一,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现实途径和司法保障。

一方面,它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提供了司法保障。保证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成为国家的主人;防止公务员滥用权力,纠正错误的公权力。

第二,实行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可以极大地促进法治的实现。

一方面,它实现了司法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从而避免因权力集中而出现人治的局面。

另一方面,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十六字方针,维护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