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要素:
(一)犯罪的时间;(2)犯罪的空间;(三)涉案人员;(四)与案件有关的行为;(5)与案件有关的对象。
刑事案件的基本特征
(1)外在表现形式是直接侵权;(2)大多数案件都有明显的犯罪现场;(3)案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复杂多样;(4)案件的形成具有阶段性和突发性。
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二)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
1,告知处理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四种:
(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
(3)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件。
(4)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贪污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和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轻微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
(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件。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件。
(六)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情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撤诉、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的行为,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依法惩处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