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记者作文展示

1.泸州遗留案例:

四川泸州的黄永斌,与妻子姜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个养子。从1994开始,黄开始与张交往,从1996开始,两人公开同居,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和奖金,还一度跑在一起。但是,黄永斌和姜伦芳并没有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姜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他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18年4月,黄永斌立下遗嘱:“我决定把泸州市江阳区一套房子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金及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和一部手机留给我的朋友张。我死后,骨灰盒由张安葬。”4月20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公证。黄死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物和骨灰盒,蒋拒绝。张遂起诉至纳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判令被告姜伦芳按照遗嘱履行,同时申请遗产诉前保全。从17年5月起,经过4次开庭(曾一度中止,2006年7月1日13日),纳溪区司法局撤销了公证遗嘱中的“遗产抚恤金”部分,仍维持了房屋补贴和公积金归黄永斌部分的公证。后恢复审理),并于6月65438+10月11日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法院认为,黄某的遗嘱虽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合法,但其内容违法,黄某与原告非法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黄的遗赠遗嘱是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故无效。本案的判决赢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烈支持,却被许多法律界人士评价为“道德与法律”、“情感与法律”的冲突,甚至认为是在舆论压力下做出的错案。

2.齐玉玲受教育权案

齐玉玲和陈晓琪都是1990滕州八中的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的中学预选考试中失利,失去了入学考试资格。齐玉玲通过了预选考试,统考成绩441,超过了裴頠的录取分数线。后来济宁商业学校发出通知,录取“齐玉玲”为该校会计专业1990级委托生。在父亲陈克正的控制下,陈晓琪在接到滕州八中的通知后,以“齐玉玲”的名义进入了济宁商业学校。从济宁商学院毕业后,陈晓琪以齐玉玲的名义在中国银行滕州分行工作。齐玉玲复读后在邹城劳动技术学校学习,1996年8月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从7月份开始,1998,她已经下岗失业相当一段时间了。1999齐玉玲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就业后,以陈晓琪及相关学校、单位侵犯了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枣庄中院认为陈晓琪侵犯了齐玉玲的姓名权,判令陈晓琪停止侵权行为。陈晓琪、陈克正、集宁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向齐玉玲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齐玉玲不服提起上诉,要求陈晓琪等人赔偿各项损失56万元。

在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对该案作出了“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受教育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专门批复(法释200125号),明确指出,根据案件事实,陈晓琪等人以侵犯姓名权的方式,依据宪法规定侵犯了齐玉玲的基本受教育权。

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陈晓琪停止侵犯玉玲的姓名权。陈晓琪、陈克正、集宁商学院、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向齐玉玲道歉;齐玉玲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由陈晓琪、陈克正赔偿,集宁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玉玲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由陈晓琪、陈克正赔偿,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晓琪、陈克正、集宁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支付齐玉玲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3.杜宝良巨额交通罚款案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经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5月28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办法》,自2005年6月22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3日,安徽籍农民工杜宝良偶然得知自己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止行走标志105次,全部被“电子眼”记录,要缴纳罚款10500元,交通违法记分210分。这意味着他因为起早贪黑,以卖菜为生,白白工作了一年。自从交了1000多元的交通违法罚款,老杜夫妇的生活就被打乱了。“每天在家就是复习交通法规。”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发广泛关注,舆论称之为“杜宝良现象”。

北京交管局法制处认为,“隐蔽执法符合法律规定,是交管部门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执法手段”。新交通法赋予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权力,交警有执法权。秘密执法只是交警行使执法权,查处违法行为的一种方式。为了达到严格执法的效果,交管部门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现场引导指挥、电子眼监控、交警直接拍摄等。,包括秘密执法。

一位出租车司机就此事发表言论:我们在一个没有交警和电子眼执勤的地方开车。我们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吗?我们很多司机都有一种心理,好像遵守交通法规是对付交警的不得已而为之。现在设立交通电子眼的目的就是针对这种心理和现象。如果有一天我们的司机在没有交警和电子眼的路上独自开车,仍然可以按照交通规则自然行驶,那电子眼就可以休息了。电子眼刚刚起步,恐怕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应该有一个改进的过程,所以在交通管制上打板子有点感情用事。我认为司机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遵守法律。“这个人不知道不能这样走在这里”很可能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不然怎么执法?在这里,逃避责任的借口太多了。在这里,不应该用农民或律师来划分是否遵守规则的界限。

社会上也有人认为,作为司机,无论什么级别,无论什么原因都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因为不懂法就违法,然后人们对他们表示同情,这是不合理的。“杜宝良违规”其实暴露了另一个问题,就是普法教育不足。中国现行的新交通法是40多年来出现的第一部交通法。现在才实施一年多,各地的相关细则实施时间更短。因此,需要数以千万计的驾车者通过各种方式普及交通法规。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是让人遵守。如果仅仅依靠惩罚,就会偏离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对于司机来说,有义务积极学习新交通法及相关规则,不应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如果说这件事有什么意义的话,只能说暴露了交通管理的短板和司机素质的现实。另外,这也是对新通信法的一次普及教育。

北京市公安局发言人表示,日常执法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在通报违规行为时,考虑不周。现实中,部分市民无法及时通过网络了解违规情况。在今后的整治中,要加强交通标志,让人一目了然。市局将整顿和规范公安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6月13日,杜宝良在律师的陪同下,就“罚款一万元”问题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0岁的杜宝良告诉记者:“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打官司。”

杜宝良的律师王赢指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07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西单团队对杜宝良违法行为的不处理记录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6月18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告知法院正式向杜宝良送达《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上面写着:“杜宝良:我院于2005年6月13日收到你诉西城交通支队西单大队一案起诉状。经审查,你的诉讼基本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我院决定立案审理。”

得知法院立案的消息后,杜宝良说,过去他一直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这是他人生中第一次进法庭,还是“民告官”。他家乡的人都知道。但现在他改变了主意。“那么多人帮助过我,特别是给我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我也开始懂得一些法律知识,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

4.河南洛阳种子案

2001年5月22日,汝阳公司与宜川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宜川公司为其繁育玉米种子。2003年初,汝阳公司以宜川公司不履行合同为由,将宜川公司诉至洛阳中院,要求赔偿。这个案件的事实没有争议。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赔偿金额按“市场价”计算;被告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按“政府指导价”计算。

2003年5月27日,承办此案的李慧娟经法院审委会同意,出具了“2003罗敏子楚”第26号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宜川公司按市场价赔偿。判决书上写着:“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价格一直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自然无效。”。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同年6月65438+10月65438+8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关于洛阳中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申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严肃认真处理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进行处理。省人大认为,李慧娟作为法官无权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洛阳中院的判决违反宪法;人大是立法机关,法院是执法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应用法律。这部法律的修改和废除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因此,无论是否存在冲突,法院都无权宣布法律法规有效或无效。

随后,洛阳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该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副庭长职务、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审判员助理职务。

10 10月21日,河南省高院在向全省发出的通报中称,“个别干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淡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无论案件具体情况如何,在判决中均不得认定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无效。”

200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种合同纠纷的请示批复》,认为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4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办法》,该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5.“见死不救”的案例

165438+10月12日下午11点30分,海南东高速122公里处发生一起车祸:海南某公司韩被大货车挤入护栏两个多小时,万宁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赶到现场后,两个小时后,韩因失血过多死亡。

如何解决这种以“无可救药”为标志的可耻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面对道德失范,人们往往会想到法律这个武器。

“见死不救”的频频发生一再表明,对于这个社会问题,仅仅依靠道德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惩治这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冷漠失职行为。换句话说,国家公务员应当在树立和倡导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方面起到表率作用,这个“应当”可以上升到法律义务的层面;每个公民都应该责无旁贷地去救助职责范围内的险情,这个责任也可以提到法律层面上。

早在2001,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32位代表提出了增加刑法罪名的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一个新的罪名:“见危不救罪和见危不救罪”

“不救则危”、“不救则危”等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见危不救”和“见危不救”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这样的立法在一些国家早就有了。在这次NPC会议上,刘如军等32名代表也就此提出了议案.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见危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处罚规定。

有法律学者提出,当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公民有帮助的义务;对于“不救”的行为,可以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和当时责任人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CPPCC委员、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正茂和一些CPPCC委员也提出了建议——设立“见义勇为”罪,同时制定《见义勇为奖励法》。

他们认为,“见危不救”罪的依据可以参考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事件发生时当事人的态度等等。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可以根据当时当事人的奉献程度、事发时的危急情况、实现的有效后果等因素确定。

6.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帕尔默于1882年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他的祖父,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帕尔默因谋杀罪被法院判处数年有期徒刑,但帕尔默能否享有继承祖父遗产的权利成为法官的棘手案件。帕尔默的姑姑们认为,既然帕尔默杀死了死者,法律就不应该继续给予帕尔默任何继承权。但是,纽约州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了被继承人,当然就失去了继承权。相反,帕尔默的祖父生前立下的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帕尔默的律师辩称,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而且既然帕尔默被一份有效的遗嘱指定为继承人,他就应该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院剥夺了帕尔默的继承权,那么法院就是在改变法律,也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代替法律。

审理此案的格雷法官也支持律师的说法。格雷法官认为,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他,他可能会愿意把遗产交给别人,但法庭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即他的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是他的祖父本人),他仍将是最佳继承人。法律的意义是由法律文本本身使用的词语来定义的,而纽约州遗嘱法有明确的定义,所以没有理由抛弃它。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失去遗产,这将是除监禁之外对帕尔默的额外惩罚。这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对犯罪的处罚必须由立法机关事先规定,法官不能在判决后对犯罪追加处罚。

然而,审理此案的另一名法官厄尔认为,法律的真正含义不仅取决于法律文本,还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的意图,而立法者的真正意图显然不会让凶手继承遗产。厄尔法官的另一个理由是,理解法律的真正含义不能只基于历史孤立的法律文本,法官应该创造性地构思一部最接近渗透于法律的正义原则的法律,以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厄尔法官最后引用了一个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来解释遗嘱法应该理解为通过杀死继承人来否定继承权。

最后,厄尔法官的意见占了上风,四名法官支持他。格雷法官只有一个支持者。纽约最高法院裁定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