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几次修改

法律分析:《著作权法》自颁布实施20多年来,已经过两次修改,两次修改都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是在2001年6月。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基本要求,修订了著作权法。第二次是在2010年2月。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对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决,修改了著作权法。两次修改的特点是相同的,一次是被动的(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义务),一次是局部的(仅满足世界贸易组织的具体基本要求),没有充分主动地梳理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因此,站在中国的立场上,针对中国不断变化的形势,我们应该全面积极地解决中国面临的版权保护的突出问题,我们应该全面修订中国的著作权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权利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使用费进行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特许权使用费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已履行必要的举证责任,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主要掌握在侵权人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裁定销毁侵权复制品;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责令无偿销毁;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无偿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