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科教兴国对中国有什么借鉴意义?

经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日本的经验与中国历史上的“鞍钢宪法”精神有着惊人的相似,只是后者胎死腹中,至今没有对中国的创新体系产生任何影响(1)。相反,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企业过于关注产权和资本运营,相对忽视了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基于技术创新的企业能力的重要性。历史的教训值得铭记。我们知道,企业能力是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的微观基础,国际竞争力由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两个方面构成。没有技术创新的制度创新无助于企业能力的提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鞍钢宪法”诞生的制度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日本的经验可以让我们思考:能否创造性地改造“鞍钢宪法”精神,使之成为中国创新体系形成的重要因素?虽然日本在技术赶超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其跨越式的科技发展并不成功。与日本在20世纪末的技术领先主要集中在传统行业不同,“研究19世纪工业和经济发展的历史学家注意到,虽然英国在传统行业保持领先,但到了19世纪,这种比较表明,高科技产业可能是技术超越的关键。日本的创新体系给我们提供的教训是,追赶阶段完成后,良好的国内科研基础对于实现整体技术超越、保持领先地位至关重要,否则已经缩小的技术差距将会拉大;但国内基础科研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追赶的初期就要在战略上高度重视。当然,发展中国家在基础研究方面没有比较优势。在发展初期将有限的资源集中用于应用和开发无疑是合理的,但忽视基础科学研究的长期影响是不明智的,尤其是对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借鉴日本,学习19世纪落后的德国在赶超英国时重视基础科学研究的经验,建立起219世纪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中国国家创新体系。但历史经验表明,对于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重视基础科学研究只是必要而非充分,制度创新才是关键。19年底,英国技术领先地位的丧失并不是因为缺乏优秀的科学家,而是因为其传统的科技体系,以个人研究和工匠为主,阻碍了创新的传播。德国和美国率先推动企业研发实验室和技术学院等重大制度创新,是为了利用新科学革命提供的新知识,这是他们首先在新技术领域实现对英国的技术超越,然后在其他领域实现技术超越的主要原因。无独有偶,美国在20世纪末技术领先地位的保持与其大学制度、大学-产业联盟等制度创新密切相关。相反,日本虽然在传统产业上实现了巨大的制度创新,但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的关系上仍然遵循传统的制度安排,这是日本在实现跨越式科技发展上遇到困难的主要原因。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基础研究和大学体制改革,美国和日本的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借鉴日本和美国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绝不是简单的模仿,更不是日本渐进式创新和美国激进式创新简单结合的结果。历史经验再次提醒我们,虽然制度学习是德、美、日赶超英国的最重要因素,但其成功之处在于制定了适合自身条件的创新制度。特别是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到来,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制度创新可能诞生,旧的制度经验已经不能适应。只有抓住机遇,大胆创新,才能最终实现科技的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