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法律主观性: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专利权、工业著作权、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各种权利。

民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百四十四条知识产权质押的设立和转让受到限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应当在质押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交存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押知识产权的价款。

订立技术合同的目的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客体,即可以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根据《巴黎公约》第一条,专利保护的客体仅指发明,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与发明并列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因此,大多数国家只把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单独制定与专利法平行的法律来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我国专利法中统称为发明。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专利法中,虽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得到保护,而且后面加了“专利”二字,但不能认定为《巴黎公约》所说的专利。

(1)发明

关于发明的概念,即什么是发明,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没有定义。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在专利法中直接对发明进行了定义,但表述方式各不相同。为了充分理解本发明的本质,给出以下实施例: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可专利的发明是指新颖而有用的制造方法、机器、制成品、物质的组合或其新颖而有用的改进。

日本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

在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下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第112条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想法,在实践中能够解决技术领域中的一个特定问题。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发明是发明人的技术思想,是利用自然规律,能够解决技术领域中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构思。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其对应的专利通常分别称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也是人们的一种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与发明没有本质区别。但是它与本发明还有以下不同之处:

第一,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的发明,也就是说,它只能是机器、设备、装置、器具、日用品等产品的新设计,因此工艺方法的发明不能受到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第二,实用新型一般不如发明有创造性。以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为例,发明应当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应当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第三,在保护实用新型的方式上,有的国家以注册或登记的方式进行保护;我国对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本质上是一种登记的方式,因为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专利性条件,但也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不进行专利性审查,只要通过形式审查就可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它们是否符合可专利性条件一般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解决;第四,实用新型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比发明短得多。

(3)设计

我国专利法也将外观设计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关于什么是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指出:“工业产品设计属于美学领域,但同时又作为工业或手工业产品的图案使用。一般来说,工业设计是有用物品的装饰或美学外观。装饰的外观可以由物品的形状和/或图案和/或颜色组成。装饰或美学外观必须具有视觉吸引力。”外观设计的保护是为了防止他人抄袭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在保护方式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制或登记注册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方式实际上实行的是注册制,要求申请人提交代表该外观设计的物品的图片或照片,注明该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

专利的形式有很多种,但不管是哪一种,只要是通过国家专利局申请的,都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专利申请,管理费是每年缴纳的,管理费是按个案收取的。小型微利企业一般减免很多税,管理费一年交一次,专利局不开发票和收据。

第三,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必须严格遵循刑法的一般原则。

刑事司法原则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应当普遍遵守的一般规则,包括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这些原则贯穿刑事司法始终,体现了中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灵魂。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的权利边界往往不清晰,相对不稳定。因此,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判断标准具有特殊性,也相对复杂。尽管如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仍然属于刑事司法的范畴,必须严格遵守刑事司法的一般原则。我国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存的双轨执法模式。司法保护本身有三种方式:民事、行政和刑事保护,剥夺人的自由和财产的刑事司法是最严厉、最昂贵的一种。因此,当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使用刑事手段时,必须采用更严格的司法标准,准确把握刑事保护的边界。

目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最具争议的领域是著作权的刑事保护。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其他作品”范围的理解直接关系到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范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刑法第217条明确列举的受刑法保护的作品类型过于狭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断翻新,已不能满足著作权保护内容不断发展的司法需要。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类受保护作品,都应纳入刑法“其他作品”的保护范围。具体来说,除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列举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外,还应当包括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口头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杂技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以及其他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另一方面,只有在性质和危害后果上与刑法明确列举的作品相似的作品,才能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对此,笔者认为对“其他作品”的理解应采取更具限制性的解释立场。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解决司法权威的问题,即明确司法判决对于此类刑法适用的解释权威。

垫底条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制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和法律制定后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底部条款纯粹是立法技术问题,留给法律解释机构解释法律的空间。法律解释机关只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不包括处理具体案件的审判机构。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就法律条文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审查。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范围是否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修改或扩大,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来解决。在此之前,法官在审理一个案件时,擅自将刑法条文中未明确列出的作品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并定罪量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超越了刑事司法的权限。因此,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任意扩大刑法的适用,是刑事保护的界限之一。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3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30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32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