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转让股份如何纳税?
一、自然人转让个人股权如何纳税?
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取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30号)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完成,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收入已实现的,转让方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后双方签署执行协议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返还股权,属于再次股权转让,前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返还。另外,股权转让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非上市公司转让非以股份形式发生的公司股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产权转让应按照《按产权转让缴纳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11项加盖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5)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财产所有权转移凭证的征税范围为: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凭证,企业股权转让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4号第三条: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标准
股权交易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在与企业变更股权登记前,有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代扣)申报,并凭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免税或无税证明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扣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即为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股权收购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行业企业在同等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5.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核查:
(1)股权转让所得,参照每股净资产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或者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核定。对于拥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的企业,其中净资产额占总资产50%以上的,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验证;
(2)参照股权转让价格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的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
(3)参照同等或类似条件下同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用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实方式。
三、股权转让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有两种方式:一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现有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有些不同。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并需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股东的姓名、住所及出资情况。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股权转让合同完成,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收入已实现的,转让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客观性:
第七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